法院认为,即使公司已注销,股东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近日,福州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桩责任纠纷案,终结了部分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企图。 2021年11月,林某与福州某征信公司签订《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诉代理协议》,规定该公司将为林某办理其名下银行不良征信记录。某征信公司向林某收取服务费2.6万元,并承诺若未完成约定事项,全额退款。协议签订后,林某将服务费转入信用报告公司E持有人张某指定的账户。但某征信公司未完成约定服务,于2022年8月通过简化程序被注销。注销时,三人股东张某、陈某、罗某共同签署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《简易注销全部投资者承诺书》,规定公司债务已清算。但在取消公司之前,林某在微信上向张某要求全额退款并预付6000元。但剩余的2万元至今仍未退还。为此,林某将三名股东诉至长乐法院,要求连带多倍缴纳欠款。庭审中,股东陈某、罗某辩称对协议及款项收取情况不知情,并强调该服务费是张某单独收取的,与公司无关。张无缘了。长乐法院认为,涉案协议书加盖征信公司公章,由股东张某经营。林先生具有合理的信任基础,该合同对公司有效。由于公司未完成服务,必须按约定退还服务费。现公司已注销,三位股东签署了《简易注销承诺书》,承诺“债务清清”,但实际上存在债务违约,构成“注销不清算”。清算组成员三名股东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。于是,在张某的授意下,陈某、罗某三人同意将2万元退还给林某。陈某、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现已生效。法官提醒,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清偿,还可能暗示股东的个人财产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,导致公司资不抵债的,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破产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公司注销前,必须对其债权和债务进行审查,避免股东动用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。